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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特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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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特征

  1、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。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:

  (1)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;

  (2)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;

  (3)自然人。

  2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,有《工程分包合同》、《工程内部承包合同》等等。

  3、挂靠人为企业的,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,双方财产各自独立,双方财务、人事管理、劳动用工各自独立;挂靠人为自然人的,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。

  4、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,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(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)。

  5、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、公章、凭证等材料。

 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

  1、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,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(建设方)与被挂靠人(转包方)主张工程款。

  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如果工程建设方(发包人)未支付工程款的,挂靠人(实际施工人)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;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,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。

  2、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。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。具体收缴的对象为:

  (1)对于挂靠人而言,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。

  (2)对于被挂靠人而言,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。

  3、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。依据《建筑法》第六十六条“建筑施工企业转让、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,吊销资质证书。

 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,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”的规定,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、降低资质,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。